文丰法讯周递 第514期 20220221——27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其中,《办法》规定,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合乎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同时,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的利益、廉洁自律等根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发出公告,明确将暂缓施行。公告称,原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相关业务按原规定办理。根据公告所附答问,《办法》发布后,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提出,《办法》针对不同金融理财产品和业务模式提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金融机构需要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并进行人员培训。为此,经研究,决定暂缓实施《办法》。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通知》强调,各试点公司应当合理制定业务规划,持续创新产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同时要求各银保监局做好政策解读,加强业务监管。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做修改完善,明确有关规定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明显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当作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
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和《基金法》等上位法律和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据悉,《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共七章五十八条。
具体看,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的利益、廉洁自律等根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监管,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赔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近年来,农业保险持续扩面、增品、提标,在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银保监会也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险监管等方式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前期,银保监会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为加强完善农业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吸收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成果,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银保监会研究起草《理赔办法》。”前述负责这个的人说,《理赔办法》的出台,将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推动钢结构住宅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带领企业研发和使用适宜技术产品,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提升钢结构住宅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钢结构住宅评价标准编制工作的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钢结构住宅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
标准最重要的包含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准化水平评价、装配化水平评价、建造管理上的水准评价以及性能水平评价7项技术内容,总体适用于新建钢结构住宅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价,主要是针对钢结构住宅的标准化水平、装配化水平、建造管理上的水准、性能水平做综合评价。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普遍的问题防治的通知》,强调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和群众反映的明显问题,在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基础上,参照以下内容明确本地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防治的底线要求,制定便于监督检查的技术要点。《通知》还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深化工程建设价格改革,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大力推广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等。
近日,住建部对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根据住建部《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规划的通知》(建标[2020]9号),由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的单位对《屋面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GB 50207-2012进行修订而成。
国务院税委会:3月18日起将与马来西亚相互实施RCEP协定税率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称,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法律法规,以及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情况,自2022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后续年度税率自该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RCEP的15个签署方中生效成员数量将达到12个,仅剩余印度尼西亚、缅甸、菲律宾等3个东盟成员国尚未生效。
3.2商务部部署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做好跨周期调节稳外贸工作日前,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加强政策引导、强化中小微企业支持保障、促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等六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通知》要求,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明确工作方案,积极为公司可以提供更加有力的风险保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出运前风险,稳定企业接单信心并巩固扩大在手订单规模。支持企业深耕传统出口市场并开拓多元化市场,重点做好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新兴市场、自贸区伙伴等出口的信用保险服务。加大对绿色低碳产品、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等的支持。着力提升对自贸区等以内客户服务水平。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形成较为强大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坚持改革开放、规则衔接,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到2025年,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逐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一是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最重要的包含健全法律和法规,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规则对接,促进标准认证衔接,推进同线条措施。二是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最重要的包含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培训等3条措施。三是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最重要的包含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等3条措施。四是完善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包含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组织领导等4条措施。四、其他
近日,最高法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细化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的制度规则,进一步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态度,坚决防止“和稀泥”。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充分的发挥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统领全局的作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司法解释),由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员会议审议,今天正式对外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发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下称《若干政策》)。
《若干政策》从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等方面提出43项具体措施。其中,针对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若干政策》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扩大“六税两费”适合使用的范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承租房屋减免,用好降准释放资金,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
人社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办法》指出,人社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被监督单位理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办法》要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社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办法》还对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4最高法公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下称《规则》),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总体要求和根本原则。二是明确了支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信息系统组成和基本功能。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各项活动依托的平台及其应用方式。四是明确了人民法院信息安全、运行维护等运行保障要求。
《规则》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规则》要求,各级法院应当确保智慧法院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应急处理和数据安全审查等制度。
5生态环境部部署贯彻《噪声污染防治法》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深入学习领会、积极推动普及、完善配套和强化执法四个方面作出安排。根据《通知》,生态环境部将依据《噪声法》,组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有关规定法律要求得到贯彻实施;抓紧制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及时总结《噪声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明显问题,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执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保障《噪声法》落地见效。《通知》还要求,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6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意见》主要规定了设立听证员库的检察院及其管理部门、听证员库成员入库出库、听证员选取和履职评价保障等。其中,未解决适格听证员与听证会的供需不平衡问题,《意见》第二条规定市级以上院和有条件的基层院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设立听证员库。第九条强调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会,一般应当从听证员库中选取听证员。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如果听证员库中没有合适人选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邀请库外人员担任听证员。《意见》还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入库听证员建立工作档案,并做好履职评价记录。单位推荐的听证员,还应当向推荐单位定期反馈其履职情况。
7《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指导意见发布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最重要的包含适用条款的处罚原则、产品定性、饮片范畴、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判定机制及加强案例指导等内容。《意见》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采取比较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中药饮片质量。《意见》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中药饮片由天然来源的植物、动物、矿物药材经炮制而成。中药配方颗粒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毒性中药饮片不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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